從城市網約車包容度榜單中能夠發現,排名較后的城市主要是在戶籍、車型、軸距、排量等方面設置了較高門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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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6年7月七部委聯合發布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以來,全國已有200多個城市陸續出臺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。隨著規則細化,執法趨于嚴格,深圳的打車難、約車難現象重新抬頭。
在深圳網約車發展過程中,如何平衡監管與市場需求,引起各方關注與思考。羊城晚報采訪政府部門,人大代表、市政協委員以及企業運營者,受訪委員代表和企業家均表示,希望有關部門給予網約車松綁,考慮網約車新政策二次合法化。
政府部門
從業資格考試實行“四個統一”
網約車作為新興事物,政府部門如何監管的確是個難題。網約車新政實施兩周年之際,出租車宰客、拒載屢屢見諸報端,“打車難”“打車貴”再度成為百姓和輿論關注的焦點。
2016年年底深圳市發布《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至今,從全國網約車新政開始頒布之后迅速制定落地法規,到調整考試辦法,再到嚴厲查處,對于網約車這一互聯網時代的新興事物,深圳管理部門經歷了一波又一波的考驗。
記者從深圳市交委了解到,深圳巡游車和網約車司機從業資格考試已實行“四個統一”。深圳市交委表示,為促進行業一體化管理,深圳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考試上實現統一。首場統一考試已于2018年6月15日舉行,當場考試通過率達到了72%。市交委表示,此次改革是為了促進全市巡游車、網約車兩大業態的統一管理,將實行傳統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考試上的“四個統一”,即統一報名、統一條件、統一考場、統一試題。
記者多次乘坐網約車從司機口中了解到,2015年、2016年的網約車司機好做,好賺錢,自從新政實施后,管理越來越嚴,平臺給予的便利也越來越少。尤其是今年以來,深圳對網約車管理明顯更加嚴格,查處整頓的力度越來越大。
記者近日從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獲悉,今年1月至6月,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共查處網約車違法經營案件1828宗,共計處罰金額2325.07萬元,先后對滴滴出行、曹操專車、神馬專車、滴滴順風車、神州專車、首汽約車、攜程網、易到用車等8家網約車平臺經營企業做出處罰。
8月1日,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表示,全市網約車專項整治行動開展兩個月,已累計查處無證網約車案件565宗,全市非法網約車數量明顯減少。
代表委員
不應用提高門檻的方法去監管
深圳市政協委員張學虎對此發表觀點,網約車通過共享模式減少汽車的空置率,減少道路占有,從而達到整個經濟上的環保高效,政府部門不應該使用提高門檻的方法去監管。“可以對企業的準入進行一些必要的審查,但是不能因此來提升它的門檻。”他認為,現在很多市民關心的是網約車的安全問題,可用對網約車司機的安全評價或借征信系統來進行有效的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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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學虎建議,深圳應該嘗試管理的新手段。可以通過網約車的整體改造,特別是把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管理的政策打通,對從業人員進行略微的分割,來提升網約車的數量。
深圳市人大代表鄭學定接受采訪時認為,網約車是互聯網經濟業態,把它等同于藍牌車、非法營運的黑車去進行監管,這是不合適的。監管部門應該去監管網約車平臺以及運營企業,而不是針對網約車司機這樣的群體。他指出,當前實際上復制了傳統出租車的管制模式,對網約車實施人、車、數量實施行政許可,進行總量控制。
從國務院2016年《出租車業發展指導意見》,到七部委《暫行辦法》,再到地方細則,網約車的準入限制越來越多。網約車的優勢在于門檻較低,即司機的非專職化、車輛的非營運化,資產的非專用性帶來的靈活供給和較低成本。而《暫行辦法》和各地的實施細則,卻直接導致該優勢不復存在。鄭學定指出,問題的根源不在于當前的嚴格執法,而在于《暫行辦法》、地方細則立法本身,在于監管思路偏離了網約車發展的共享經濟本質與特性,即便捷、共享出行。
企業運營者
呼吁取消居住證戶籍限制
深圳考網約車司機資格證的前提是,有居住證,辦居住證需要在深圳交一年社保、有一年以上居住證明,這對于很多剛到深圳來打工的新司機來說,無疑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門檻。
記者采訪了一位從事網約車企業運營的企業負責人董先生。董先生說,對網約車運營企業來說,最大的難題就是招人。他認為,對駕駛員準入要求是否有嚴重違法前科、酒駕毒駕記錄和駕齡等進行資格審核即可,居住證戶籍不應限制,畢竟出租車司機的深戶比例也不高。
據了解,深圳的網約車管理辦法細則主要是在居住證、車牌、軸距、排量等方面設置了較高門檻。深圳規定網約車排量不小于1.8L,車輛要求為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;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;純電動小汽車軸距2650毫米以上。車輛為注冊兩年內新車。
嚴苛的車輛準入制有利于網約車安全運營,但軸距、排量等與安全非直接相關的指標會造成用車成本上升,導致打車貴、打車難的問題出現,董先生建議放松管制、融合發展、公平競爭為總體發展思路的監管模式。成立三方監管機制,實現“政府管平臺,平臺管用戶”的分層監管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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